答疑解惑
江西文理技师学院中职国家助学金评定办法
时间: 2019-12-24 20:03 浏览次数:
为了规范我院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我院资助工作顺利实施,依据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江西省扩大中等职业教
为了规范我院国家助学金管理,确保我院资助工作顺利实施,依据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江西省扩大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政策范围 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金制度意见》的通知(赣财教【2013】2号)及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赣财教【2013】103号)和江西省教育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民政厅、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扶贫办公室、江西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江西省残疾人联合会印发《江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的通知(赣教发【2019】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
  1. 具有我院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的一、二年级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人数比例为除贫困地区以外的一、二年级在校生人数的15%。
  2. 根据《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有关精神,莲花县、赣县、上犹县、安远县、宁都县、于都县、兴国县、会昌县、寻乌县、石城县、瑞金市、南康市、遂川县、万安县、永新县、井冈山市、乐安县等17个特困县农村户籍(不含县城)学生享有国家助学金资助。
  3. 除特困县农村户籍(不含县城)学生外中职助学金对象评选标准:
             (1)经扶贫部门确认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2)经民政部门确认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3)经民政部门确认的特困救助供养学生;
(4)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孤儿学生;
(5)经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确认的烈士子女;
(6)经残联确认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子女;
(7)经民政部门确认的其他城镇贫困群众家庭学生;
(8)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主要包括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优抚对象的经济困难家庭、因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因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或者意外伤害、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等情况影响其子女入学就读及其他需要资助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具备以上情形之一者,需提交有效证件原件和乡镇府、村委会及街办出具的相关证明原件。
二、 国家助学金主要用于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是每生每学期1000元。
三、 学院成立班级、资助科、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三级评审机构,根据本办法具体实施受理学生申请、组织初审。对非涉农专业、非国家和我省明确的连片特困地区及其他贫困地区外学生的国家助学金评审,新入学的新生原则上根据学生家庭贫困状况进行评审;新生入学第二学期以后的国家助学金评审,在依据学生家庭经济贫困的基础上,可参照学生的在校表现、学习态度及个人在校日常消费行为等进行综合评定。学院在三级评审后确定符合条件的学生名单,将受助名单在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并拍照留存,无异议后在《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中完成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录入和审核。
四、国家助学金申请、评定、审核程序。国家助学金按学期申请、评定、审核,具体流程如下:
  1. 学生填写《江西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附件1))和《江西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附件2),新学期开学一周内向班级提交,并递交户口本复印件(盖有公安部门公章页及学生本人页)、身份证复印件及低保证等其他困难相关佐证材料。
  2. 班级、学生资助科及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三级初审。
  3. 资助科根据班级、学生资助科及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三级评审确定符合条件的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并在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及拍照留存,无异议后在《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中完成国家助学金受助学生名单录入和审核。
五、国家助学金通过学生本人社保卡发放给受助学生。
六、学院建立专门学生个人资助档案,将资助申请表、受理结果、公示材料、资金发放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并存留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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